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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以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2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2020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法院恢复庭审;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于2020年6月11日撤回起诉。

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9月2日19时许,易某某同受害人徐某某等十余人在大邑县安仁镇安仁中学校内篮球场开展篮球活动,期间易某某、徐某某二人因打球事宜发生争执,继而发展为双方肢体冲突,在二人相互击打对方过程中,易某某拳击徐某某致使其倒地,造成徐某某左侧肘关节脱位、左桡骨头撕脱性骨折。2018年10月16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 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易某某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易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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