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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1********,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手工业者,住宜宾市翠屏区邱场乡新富村大同**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半夜,颜某某(已判)在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农村信用社旁停车场盗得一辆装有7个大罐液化气罐和2个小罐液化气罐的红色“金彭”电动三轮车,将车骑至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开设的电动车修理店,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以800元收购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物资。

经鉴定,“金彭”牌正三轮电动车价值6660元、9个液化气罐价值2232元。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将赃物退还失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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