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熊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团伙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应其客户卓某某的要求,仍于2016年6月1日、6月17日先后两次联系船舶居间介绍卓某某从熊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团伙处购买盗采江砂共计23900余吨,从中赚取每吨0.5元的中介费用,共计非法获利12000元。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投案自首,并向侦查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12000元。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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