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0018,汉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宜春市袁某某***路39号,现住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2020年9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其朋友在宜春市袁某某***门口附近一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一杯白酒,20时许易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为宜春临时*****)前往宜春市经济开发区,行驶至宜春市**大道**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92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驾驶的宜春临时45691号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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