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使用滴滴出行APP寻找代驾,代驾接单后无法确定其具体位置,易某某遂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驶出停车场欲前往指定位置与代驾会合,其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平街路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2±5.2㎎/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7月2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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