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50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室,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北环路长丰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18mg/100ml。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