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9时23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8****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胜县三溪镇沈家龙村新桥河路段处,与郭某驾驶的川XF****号帝豪牌小型轿车会车时,易某某驾驶摩托车不慎倒在公路边,造成易某某受伤以及川X8****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部分受损。2020年8月26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另查明,(1)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认罪认罚;(3)系初犯。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川高法[2017]60号文件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醉酒程度在106mg/100ml以内,且具有以下免予刑事处罚要件(1)有证、有牌照;(2)未抗拒查处;(3)这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或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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