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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1211995********,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组。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3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搭乘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小型轿车途经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老西街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挡获,经现场测试,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21.6mg/100ml。

2020 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犯罪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民警电话通知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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