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89********,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住凯里市**镇**村**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8****号小型轿车,从凯里市上马石往三棵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黎炉线251公里150米处时,易某某在车上睡着。当天6时45分许,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熟睡的易某某唤醒,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17mg/100ml,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易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17.4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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