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61********,汉族,高中文化,常德市**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路**号**栋**单元**号**组,现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本市武陵区**小区出发,沿**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柳叶湖度假区**道**路桥下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5.4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8.8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