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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系**广播电视台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街**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40分,易某某酒后驾驶黑色   新A1****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头屯河区卫星南路卫星路隧道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易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易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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