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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衡阳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0时05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湘******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常宁市区往柏坊镇方向行驶,行至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嵩塘村**组**百货公司门前路段时,遇李某某、吕某某在前方道路右侧路边由南往北方向步行,因易某某驾车遇有雨、雾天气未降低车速行驶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湘******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部挂倒李某某、吕某某,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常宁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主动投案,并于2020年10月14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赔付款项共计64万元,已于2020年12月3日全部赔偿到位。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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