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甲,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1********,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明某甲与其哥哥明某乙因平整水沟问题发生纠纷,两人撕打在一起,后明某甲将明某乙左手小臂咬伤。经法医鉴定,明某乙的损伤为左前臂皮肤缺损(达6.0cm2以上),右侧第3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明某甲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明某甲赔偿被害人明某乙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7000元,并取得了明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系兄弟之间因琐事发生的纠纷,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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