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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高新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 年5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下午14时许,在位于高新区长虹观邸小区地下停车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与小区业主曾某某因车辆进出问题发生口角,双方进而厮打,致被害人曾某某头面部一级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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