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0时24分许,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9****号牌小型轿车,途径东莞市茶山镇安泰路下朗公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小型轿车等物证, 户籍材料、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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