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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昌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昌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季至2020年春季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昌某某以捡拾烧柴为由,在辉南国有林管护中心四岔管护站穷棒子沟作业区45林班10小班、辉南国有林管护中心榆树岔管护站铺板石作业区9林班1小班和17林班4小班捡拾已被砍伐的木材,经测量,木材数量共计8.7丈。经辉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盗窃的木材价值人民币2610元。被不起诉人昌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检查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昌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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