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昌某某,男,1990 年**月**日出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902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昌某某醉酒(经检验,昌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6.25mg/100ml)驾驶一辆粤S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城区绿色路环城路桥底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昌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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