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昆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公司所在地昆山市**镇**路**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诉讼代表人郭某乙,男,199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0623199********,昆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昆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不起诉单位昆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郭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票面合计金额百分之十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合计税额61540.14元,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款合计61540.14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4日,郭某甲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至昆山市国税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的犯罪事实,补缴增值税款6154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等;
2.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昆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增值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昆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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