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二部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公司所在地昆山市**镇**路**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90********,系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不起诉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由经营人刘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涉及税款50628.02元,后由被不起诉单位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款50628.02元。
2019年9月1日,刘某某接到昆山市国税局电话后主动到案,归案后,供述自己和单位的犯罪事实。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款人民币5062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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