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昂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65********,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理塘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昂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 (具体时间不详),犯罪嫌疑人昂某某在理塘县高城镇老车站附近,从稻城籍或乡城籍的男子以18000元买了一只五四式手枪和三个弹夹,五四式手枪子弹72发、步枪子弹16发和雷管11枚,之后一直将手枪、雷管、弹夹和子弹埋在昂某某家后山的山沟里。2020年8月31日18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事实。并帮四郎曲批上交了18枚五四式子弹。犯罪嫌疑愿意签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