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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甲聚众斗殴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甲,绰号时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单元**花园**单元**室,住海拉尔区**路单元**花园**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4日14时许,翟某某在海拉尔区友好村驾驶黄某某“**车队”铲车对刘某某家平房进行强拆时,因刘某某用砖头将铲车挡风玻璃砸碎,黄某某便召集李某某,李某某带领被不起诉人时某甲到场后伙同在场人员将郝某某、孙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打伤,后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左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左顶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左臀部瘢痕评定为轻微伤;王某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鼻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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