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单位宜春市袁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为袁某某慈化镇模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0011,汉族,初中文化,宜春市袁某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村**组*号,家住袁某某慈化镇*****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宜春市袁某某*****有限公司、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20日,宜春市袁某某*****有限公司安排股东时某某负责厂房及道路建设。犯罪嫌疑人时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宜春市袁某某慈化镇模山村金盘里山场占用林地用于公司的厂房、道路建设,经鉴定,共占用林地面积39.04亩,所占范围林地破坏严重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020年6月2日时某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该公司到林业主管部门补办了林地使用手续。
本院认为,宜春市袁某某*****有限公司、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宜春市袁某某*****有限公司、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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