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城**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16时许,到即墨区**镇****小区工地,盗窃工地内木头托盘14个、PVC管6根、镀锌钢条80根,共计价值人民币223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积极退赃,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