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车**,河南省内乡县人,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红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7日红安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红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时某某自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8月30日驾驶牌照为豫R****5半挂**车给湖北卓良模板有限公司运输货物途中先后多次将运输货物中的一部分卖给界埠停车场边沈文韬的废品收购站中,获得55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系湖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雇佣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对**公司委托其托运的货物负有保管运输义务,无自行处置权,时某某私自将所保管、运输的货物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是红安县公安局现有证据亦无法准确认定时某某职务侵占数额,是否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难以界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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