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沿四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家大吴与西大吴丁字路口南侧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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