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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五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镇**村**号,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颖,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驾驶电动车上班路上经过三亚市半山半岛帆船港大门口处,看到被害人G某某(护照15A******,莫桑比克马普托)与蔡某某争吵,时某某因看不惯外国人辱骂中国人,随后上前询问蔡某某事由,蔡某某回答无事,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让时某某离开,但时某某未离开。被害人G某某因时某某拒不离开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并对骂争执起来。随后,被害人G某某边骂边走向时某某,时某某从所骑电动车踏板处拿一把U型锁迎上去。被害人G某某的妻子唐某某看到后,跑上前用脚踢时某某,后被蔡某某等人拉开。被害人G某某随后冲过去,用脚踹向时某某胸口,但因用力不稳,摔倒在地,时某某持U型锁砸向被害人G某某腰部,被害人G某某起身后用拳头殴打时某某头部。双方被人拉开后,被害人G某某再次冲上前,用脚踹时某某,但因用力不稳再次摔倒在地,时某某持锁头砸向被害人G某某后背,被害人G某某用手抵挡,随后双方被拉开。经鉴定,时某某伤势为轻微伤,被害人G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8日13时许,时某某被公安干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6月25日,时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G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G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时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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