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平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镇**村**街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电动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环南路交叉口处时,与沿中环南路由西向北左转弯郭某某驾驶的黑B****7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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