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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66********,汉族,初中文化,襄阳市****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巷**号**栋楼**单元**室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4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8的黄色荣威牌小轿车从余家湖工业园出发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铁路涵洞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6㎎/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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