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4时06分许,时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225省道与汶泗路交汇处西1.5KM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时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3日,时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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