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286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凌晨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饮酒后在黄岩区北城街道**村**号暂住处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负气下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北城街道塘溪岙村开至黄岩区北城街道翔光路1号的交警大队投案。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张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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