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三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人,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鸡西市**影城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村,现住址:鸡西市**国际**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321021973********,联系电话:1584537****。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与爱人以个人出资、借贷的方式投资在鸡西市鸡冠区成立**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城),法人时某某。2018年11月末,**影视城建成,虽经申请通过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经营前消防安全检查,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未下发。时某某为及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让**影视城尽快营业,在家中参照网上搜索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经营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伪造了鸡冠公消案件[2018]第0027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经营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伪造文书上的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时某某用其伪造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经营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到鸡冠区文体局申请并取得了黑证放(2018)字第0610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2019年4月24日鸡冠消防部门为时某某出具了鸡冠公消安检字[2019]第0005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经营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时某某将伪造的鸡冠公消案件[2018]第0027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经营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销毁。同年4月25日鸡西市鸡冠区教育局以鸡冠许撤销字[2019]第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了鸡西市**影城有限公司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同年10月17日**影城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庄某某取得黑证放(2019)字第0610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因急于营业,在具备消防验收合格条件但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经营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该证件申请取得放映许可证,后实际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经营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同时考虑其系非公企业,增加社会就业机会和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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