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3321991********,藏族,大学专科,普兰县**乡**寺庙管理委员会科员,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定结县,住普兰县**乡人民政府院内,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普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普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普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00许时,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在普兰县**乡**茶馆内喝酒,醉酒后在茶馆包间内向其他在场人员(尼某某、边某某、扎某某、扎某某、巴某某、旦某某)耍酒疯,期间扎某某(已被治安处理)多次劝解无果,两人争吵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扎某某用啤酒杯砸伤被不起诉人左脸侧,其他在场人员将被不起诉人带至茶馆院外,被不起诉人为了找自己手机,到茶馆暖廊门口,当时老板娘跟扎某某用脚把暖廊门抵住,不让其进去,被不起诉人用手把暖廊门上一小块玻璃打碎。拿到手机后离开茶馆,因被不起诉人心中不忿,拿着一块混泥土石头从院子走到茶馆暖廊包间门口喊着扎某某出来,因包间门被反锁,被不起诉人用混泥土石头砸了包间窗户一小块玻璃,扎某某仍未出来,包间内其他人也没有理他,被不起诉人迁怒于其他在场人员,走到茶馆院内,捡了一块石头将被害人边某某停放于院内的沃尔沃牌XC60型SUV汽车(铂金米色、无牌照)前挡风玻璃、左后舷窗玻璃、后挡风玻璃、右后尾灯进行打砸。
经普兰县物价所鉴定,涉案受损车辆沃尔沃牌XC60型SUV汽车(车架号:LYVUE10D7LB444026)被毁前挡风玻璃、左后舷窗、后挡风玻璃及右后尾灯在2020年5月1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旦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全部由普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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