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结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21984********,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结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4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旦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并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旦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19时许,在定结县某某家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DP****)白色丰田越野车前往定结县某某乡。当晚20时30分左右,行驶至定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附近,因酒后犯困把车停在路边开着警示灯睡觉,当晚21时许,被定结县公安局的民警抓获。在现场对拟被不起诉人旦某某进行呼气试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45.7mg/
100ml,42.2mg/100ml,92.3mg/100mL。随后民警把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带到定结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的检验鉴定,检验结果118.23mg
/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旦某某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良好,而且血液酒精含量低于200mg/100ml,驾驶车辆时间在傍晚20时左右,驾驶小型私家车无载客,驾驶的路段和时段属于人稀车少,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之前没有因酒后驾驶被处罚过,特别是被不起诉人旦某某醉酒驾驶了一段路后主动放弃驾驶,把车停在路边开着警示灯睡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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