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泵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成立,注册地址以及实际经营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股东:戴某某。经营范围:水泵、净化设备、水资源专用器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传感器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制造、销售、金属制品的销售。
诉讼代表人:倪某某,身份证号:3210231970********,联系方式:1377106****,被不起诉单位无锡**泵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无锡**泵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诉讼代表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地址以及实际经营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路**号,经营范围:水泵、净化设备、水资源专用器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无锡**泵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间,通过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用先支付开票金额到对方对公账户,扣除7%到8%的税点给开票公司后再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钢铁有限公司、无锡**钢铁有限公司、无锡**钢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累计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92436.23元,价税合计636178.67元。事后,无锡**泵业有限公司将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
案发后,无锡**泵业有限公司已向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人民币92436.23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82369.0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泵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无锡**泵业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无锡赛普泵业有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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