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050********,单位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塘**村,注册资本人民币51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月**日。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53********。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无锡市**染整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陈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无锡市**染整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蒋某某经与单位兼职会计朱某某合谋后,由朱某某联系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陈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无锡市**染整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77903.3元,税额合计301917.57元,被告人陈某乙收取票面金额7%比例的开票费用。事后,被告单位无锡市**染整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原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2018年6月7日,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的规定,决定对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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