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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无锡市某某炉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14757301****,住所为无锡市新吴区**路**。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8********,住无锡市新吴区**公寓**号**室。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经营惠山区堰桥**五金加工厂期间,以赵某某经营的被不起诉单位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刘某某在明知自己经营的**五金加工厂以及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仍然经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擅自以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名义接受无锡市*甲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下同)1133361.30元,涉及税款164676.43元;接受无锡市*乙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金额601118.93元,涉及税款87342.07元。上述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734480.23元,涉及税额共计252018.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入账抵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或控制人,赵某某作为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对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并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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