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伙同其儿子施某某在西洞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游巡塘水域使用“拉拉豪”捕捞小龙虾售卖,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小龙虾68斤,起获捕虾工具“拉拉豪”45个。经汉某某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该工具系禁止使用的渔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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