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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7********,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组织工人和运输车辆到宾阳县中华镇三军村委会沙江村山场砍伐、运输其从润宇公司购买的林木。当天下午,运输车辆装车完毕后驶出山场,行驶至沙江村路段时遭到了沙江村部分群众的阻拦。施某甲就组织施某乙、施某丙及伐木、装车工人将阻拦运输的施某丁、施某己、施某戊等人强行带至公安机关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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