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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伪证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4月2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9日、7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中午,何某己与家人在福清市**镇**村施某乙家旁边的父母坟上扫墓时,因杂草堆放问题与施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后施某乙的儿子何某戊到场与何某己推搡并扭打在一起,何某戊的堂哥何某甲随后也到场。其间,何某戊一方人员对何某己脸部、上半身拳打脚踢,致何某己受伤达轻伤一级。

2018年4月15日至同年5月1日,何某己以及何某己一方的证人何某庚、何某乙、何某丙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证实何某己系被何某戊、何某甲殴打受伤。2018年5月11日,福清市公安局对何某己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何某戊于同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在未看到事发经过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在场并看到何某戊、何某甲一起殴打何某己。何某甲于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何某戊的父亲何某丁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提交被不起诉人施某甲自书的承认自己作虚假证言的澄清书。2019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向公安机关供认自己故意作虚假证言,何某甲于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何某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6日,福清市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何某甲解除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于2019年4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澄清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戊、施某乙、何某己、何某庚、何某乙、何某丙、郑某甲、郑某乙、郭某某、何某丁、何某辛、郭某某、郑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伤情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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