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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曾用名施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号,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小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伙同申某某、李某甲、路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不符合落户天津户口标准的代某某、樊某某办理天津市户口准迁证,施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25000元。2018年11月27日,申某某在得知田某某被举报后,指使施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将有关非法落户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全部销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施某甲参与实施了买卖户口准迁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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