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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非法采矿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台州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今,林某某伙同田永江(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鸿达19船前往海南三亚非法采砂,在海南三亚一带采砂卖砂;2019年11月28日在福建海域非法采砂后,在浙江台州一带砂场卸砂一次。2019年7月至今共在海南三亚砂场组织卸砂10船次、台州金清白砂码头卸砂1船次,涉案金额共计约300万元。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金清白沙砂场老板,梁某某(另案处理)为金清白沙砂场员工。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事先联系鸿达19船、德荣18船船主林某某和项某某,在其未提供砂子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购买海砂6097、1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台州海警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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