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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0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惠全,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8月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7日、9月4日补查重报。该案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自编**号的广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在未履行报建手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防静电措施落实不到位、缺乏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尽防火检查等义务的情况下持续作业。2019年11月18时14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雇佣的工人张某某(另行处理)在仓库放置胶袋包装的泡沫餐具时,静电原因引发火灾,造成仓库及库存的物品被烧毁(价值人民币3133468.96元)。同日,民警在上述案发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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