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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9时,在没有任何施工资格证书及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带领李某某等人在东海县**镇**村宫某某家施工拆房子干活时,李某某从屋顶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9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外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施某某供述、宫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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