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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1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底,在玉溪市红塔区**城**幢**单元**号,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飞鹏在冯东留安排下清点封装茶几上的2000颗毒品小麻,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飞鹏每个蓝色自封袋内装200颗小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施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施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手机1部依法应当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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