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东台市东台镇**村**排**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惠兵,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施某某的辩护人姜惠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3日,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为骗取医院的药品、检查、化验、治疗项目等为自己使用和与他人交换财物,在其丈夫孙某某在南京监狱服刑期间(孙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投送南京监狱服刑至2019年2月8日释放),持孙某某的门特人员身份的社保卡分别到东台市中医院、东台市人民医院、东台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采取向多名医生慌称其丈夫孙某某因病在家里不能走等原因,以治疗需要用药和进行相关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为由,要求医生给其开药和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实施诈骗,并将所获得的药品部分卖给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王某某等人。施某某在孙某某服刑期间持孙某某的门特人员身份的社保卡开出的费用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12412.63元,其中只有13110.06元的药品送到南京监狱,另从其家中扣押价值约人民币2333.92元的药品,自负金额为人民币16072.94元,其诈骗总金额280895.7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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