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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二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施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甲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苏州市吴江**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蒲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苏州*乙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非法抵扣税款,在该公司与苏州*丙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丁纺织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介绍认识中间人蔡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从洪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总金额共计700200元,并将上述发票予以认证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01738.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虽伙同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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