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某某、曹某某,云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号**银行城西支行内ATM机上,窃取了槽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携赃潜逃。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其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徐某某。被害人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无违法犯罪前科,退赃后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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