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性别:**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7********,**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本市南明区太慈桥万科翡翠滨江工地,将被害人钱某某的银行卡盗走,后将卡内的5000元取走。后施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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