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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性别:**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7**********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3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4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本市南明区太慈桥万科翡翠滨江工地,将被害人钱某某的银行卡盗走,后将卡内的5000元取走。后施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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