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3307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7 月份,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从永康新索公司购买了一台具有 “嗨购”功能的自动售机,并使用徐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与审核、绑定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施某某先后将该自动售货机摆放在永康市唐先镇旺豪超市、雅堂村平安区华联超市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值更高的财物。该自动售货机的“嗨购”金额为人民币8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