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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性,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3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社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昭阳区**街存在房屋地基纠纷,后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不听劝阻,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多次将大粪泼洒到张某某之**街**号房屋的卷帘门或屋内地面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本案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被不起诉人已年满81周岁,身患多种疾病,其行为尚未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定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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